市与县的管辖关系四十年的变迁

更新时间: 2026-09-05 浏览:8012

在中国的行政体系中,为什么东莞没有辖属县,而苏州却管辖多个县?同时,一个县转变为“市”,为何仍然无法管理其他县?今天让我们探讨一下市与县的行政管理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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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市的分类。在行政层级上,中国的市可分为四种类型。首先是直辖市,属于省级,包括北京、上海、天津和重庆,共计四个。其次是副省级市,地位介于省和地级市之间,像广州、深圳和杭州等,如今有15个。第三是地级市,其行政级别为正厅级,负责连接省与县,绝大多数城市属于这一类别,通常下辖县、县级市及市辖区。最后是县级市,属于正处级,与县平级,由地级市进行管理。因此,地级市负责管理县,而县级市则是被管理的市,且与县的行政级别相同。通常所说的“县改市”,实际上只形成了县级市,而非地级市。在行政功能上,县更侧重于农村和农业,其主要任务包括粮食生产和乡村振兴,而县级市则更重视城市发展和工业,注重经济总量和城市建设。县级市的市长职能类似于县长,主要由省政府直接管理或由地级市代管,下面的管理单元包括乡镇和街道。

第二类地级市为不辖县的地级市。通常地级市下辖县,但也存在一些特例。第一类是不设区也不辖县的“直筒子市”,如东莞、中山、嘉峪关和儋州等,其市政府直接管理街道和镇。因此,其行政层次为:省→市→镇(街道),跳过了区和县。例如,东莞市下辖4个街道和28个镇,中山市则有8个街道和15个镇。第二类是“全区市”,仅设市辖区而无县,目前有超过10个这样的例子,包括深圳、厦门、武汉等。在这些城市,例如深圳市有9个区,广州市有11个区,但都没有下属县。

那么,为什么会出现不辖县的地级市?这缘于市与县之间的关系演变。

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,市的管理制度与现今完全不同。当时的市多为城市型行政区,主要负责市辖区的管理,偶尔管理少数县以确保地方蔬菜和副食品供应。彼时,市与县的关系比较平行和松散,县主要由专区(即地区)进行管理。这种体制经历了多次变化。1949年底,部分城市如无锡和徐州开始管理周边县,目的是解决大城市的副食品问题。1954年宪法颁布时,并未明确城市可以管理县,因此这类城市的管理权限在此后被取消,到1957年,全国仅剩下3个城市管辖4个县。1958年,大跃进推动了市管县的迅速扩展,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较大市可领导县和自治县,至1960年,全国已有48个城市管理234个县和自治县。然而,由于这一扩展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,在1961年经济调整时,很多城市的管理权限被恢复,至1966年,仅有25个城市能够实施县管政策。1982年,中央政府认可辽宁等地的试点经验,并批准江苏省率先进行改革。1983年1月,国务院批准江苏省取消所有地区,所有县划归11个城市领导。此后,全国撤销了35个行政公署,368个县归由城市领导,部分县改为县级市或地级市。这一改革将地级市的数量在2000年底前增加至259个,地方政府管辖的县数占全国总县数的70%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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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市与县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根本性的转变,1983年成为重要的分水岭。在此之前,地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,并不具备一级政权的地位;而自1983年起,地级市取代地区,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层级,市则从城市的管理者转变为区域的管理者。国务院在批准设立地级市时,会明确其代管的县和县级市。如果没有授权管理县的权力,该市就成为纯城区式的地级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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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这种市管县的关系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。首先,县的自主决策能力被限制。大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、财政权限被集中在地市手中,县难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,几乎所有事务都需报批。此外,分税制只明确了中央与省份的财税分配,而省、市与县之间的具体分配却模糊不清,导致县在实际工作中消耗巨大却得不到相应的财政支持。其次,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地级市难以支持下辖县的发展,反而常常依赖这些县提供资源,形成“输血”现象。再者,地市有时可能会截留上级下达的资金和资源,甚至利用行政权力将发展良好的企业和税源迁至市区,削弱县的经济基础。这样的局面使得县逐渐成为地市的“提款机”。而且,城乡差距的扩大问题也日益显现。在考核制度的引导下,地市往往更关注城市建设和GDP总量,导致农村发展资金被挤占,用于城市建设。最后,层级的增多导致了行政效率的下降,原本省县两级的关系如今变为省市县三级,造成了机构膨胀、信息失真和行政成本的增加。

因此,由于县在事权上有,但在财权上却乏力,尽管工作繁重,却缺乏自主性,阻碍了发展。为了应对这些问题,中央政府开始推动一系列的权力下放改革。

下放权力主要有两种方式:其一是行政分权,即“强县扩权”,将部分原属于地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县。比如,建设项目的审批、土地审批、证照的发放等都可由县直接处理。